继承是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转移至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
共有房屋由于涉及另一个共有人,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那部分份额。共有房屋继承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继承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房屋的相关证据,如遗嘱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持相关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后,重新颁发新的产权证书,继承程序完毕。
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5)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有:
(1)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