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有以下这些: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的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的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的,按超额的累进比例缴纳。
(1)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
(2)成交的价格高于当地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的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契税:1.5%,由买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