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还有民政部门以及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等。
2、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