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5种支付方式:
(1)自有资金支付用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并购重组对价是并购中最为常见的支付方式。所谓自有资金支付,就是用现金置换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以达到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控制权的目的。用自有资金支付全部并购对价主要发生在收购方货币资金较多、变现能力较强、交易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多数情况下,并购对价是用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的方式支付的。好处就是简单快速,可以保持收购方股权结构不变,且可以降低目标公司股东的风险,缺点就是营运资金压力大;
(2)发行股份发行股份收购目标资产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并购重组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可使公众公司避免自有资金支付对价造成的流动性压力,但是,势必增加收购方股本,影响股权结构,从而稀释收购方原股东权益,特别是降低了公司原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使其控制权受到一定的影响。另外,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将会导致股份购买资产成本的不确定性。一般有发行股份支付全部对价、发行股份及用自有资金支付对价和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支付对价。
(3)发行优先股支付除发行普通股外,挂牌公司还可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4)贷款支付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按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髙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此,与其他并购对价支付手段相比较,并购贷款的长期性有利于并购方从长期战略规划考虑,作出长远的并购安排,也有利于减轻并购方的财务压力与现金流压力。
(5)私募债支付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根据《并购私募试点办法》规定,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二是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三是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是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采取私募的方式发行债券,不仅可以拓展并购重组资金的渠道,而且与并购重组的保密性等因素正好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