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期限如下:
1.货物损坏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第120条,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