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下列标准:
1.合同生效转移说。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股权转移,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受合同约束,全面履行合同是必然义务。
2.通知转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
3.股权实际交付说。认为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