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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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操作之法定程序遵循在涉及股份转让的事宜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开展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签订公平合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权转让合同;其次,则是相应地修改公司的股东名册,以确保受让方的身份得到明确确认;接下来,需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其享有新股权份额的有力凭证;最后,全流程结束后,还需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需遵循的法定程序

进行股份转让时,现有股东需与收购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据此协议完成股东名册的相应变更,同时还需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经过工商部门的正式登记注册之后,股权转让行为才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为受让方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首先,关于股权转让的场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指出,无论是有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行为,都必须在经过批准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这意味着,股东在做出股份转让决策时,必须遵守这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其次,对于发起人的投资限制,法律也做了详细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从公司正式成立的那一天算起,在第一年之内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还有就是对公司高管的职责权限进行规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条例,所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士,必须向公司如实报告他们所持有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状况;

如果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股份转让行为,则他们每年可以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

同样地,如果本公司的股票已经开始在市场上公开流通交易,那么他们在一年内是不能转让持有的部分的。

更为具体而言,这些人士在离开现任职位之后的半年左右时间里,也是不能转让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这样严格的规定,旨在防范某些公司高层可能会通过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到公司的机密内部信息,进而进行不公正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侵害到那些非董事、监事或经理等职位的普通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大股东必须以其所持有之股份为上限,对该公司负有一定的商业责任与使命。

股东的主要职责及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出资责任,这意味着每位股东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全额支付并缴付其按照约定所承诺的出资额度;其次是遵守章程责任,即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规定;最后是禁止滥用股东权利之责,该项责任的含义在于:股东应确保自身权利的行使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且不能将这种权力用于伤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不合法行为,他们可能会因此对公司的债务额外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故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那么他们也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当他们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时,就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股份转让时,股东需与收购方签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只有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股权转让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为受让方提供全面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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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决定拘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拘留要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拘留条件
拘留,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也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实施这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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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遵循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遵循什么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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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哪些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挂牌、拍卖。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
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标标书应当在开标是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
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
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
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
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 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帐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主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1、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挂牌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报价竞价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挂牌交易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为有效。
3、挂牌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报价竞价意向人。
4、发出挂牌文件后,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报价竞价人应当对报价竞价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挂牌人指定帐户的。
6、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确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定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a、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效;
b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c、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6)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在土地有形市场举行挂牌宗地的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挂牌期限截止时,向挂牌人申请领取了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即确认拥有继续报价资格。
(8)挂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a、竞价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b、主持人简介地块挂牌交易期内挂牌价格的更新情况,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报价为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竞价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
C、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竞价的应价。
d、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价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竞价,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e、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
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f、挂牌人与竞得人签署《挂牌成交确认书》。
7、《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挂牌标的;
(3)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天、公正和诚实依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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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查的程序,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有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一是,关于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人民警察单独进行检查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实践中,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检查中还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检查时,还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过程,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关于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出示工作证件,是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的,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人民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所谓“检查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确实有需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三是,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者指派进行检查的女性工作人员,比如女医师等。另外,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男性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防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人身侮辱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妇女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误解,防止被检查人诬告陷害检查人员,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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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遵循如何的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转让遵循如何的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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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的程序具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的程序具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对方不答辩的,可径行裁决。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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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哪些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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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哪些原则?
1、公开,就是要求对投资者充分披露募集股份的信息,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真实的、全面的情况,支持投资者在掌握投资信息的基础上选择投资机会和估量投资风险,作出投资决策。2、公平,是股份发行的基本原则。3、公正,就是在股权发行中必须遵守统一制定的规则。4、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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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订立合同应遵循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这一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相同,始于该组织的成立,终于该组织的终止。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订立合同。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缔约;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缔约。
二、订立合同应遵循什么程序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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