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问:我公司与客户的合同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是这样的: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的条款执行。但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我们自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合同的成立应该是以他们加盖公章后才成立。请问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效力如何? 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算不算是合同呢?还是只是属于要约?而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以后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止这些漏洞?
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先盖章传真给对方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对方盖章回传属于承诺。只有对方作出与该要约内容一致的或没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该承诺才能生效,合同才能成立。对方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因此,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属于新要约,应当再次经过你方承诺后才能生效,也就是需要你方重新确认该传真的内容。你方未确认的,变更的内容对你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为避免纠纷,对于以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一是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以确认书形式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未经确认则不能生效;二是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比较保守的方式签订,当然这样的方式一般不主张,比较麻烦,有一定成本,只有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