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