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2、工程设计变更;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等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