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有以下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