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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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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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二、种类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上述是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相关介绍,我国涉外纠纷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按照这个原则划分的。涉外的民事纠纷不是很好处理,取证等都要困难很多,时间耗费的也长,资金花费的也多。大家在签订外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仔细不要有歧义以及约定不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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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种类:1、牵连管辖。2、协议管辖。3、应诉管辖。4、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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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在网络上遭到人身攻击,这属于网络侵权还是诽谤?中国涉外网络诉讼管辖权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涉外网络诉讼管辖权案件有以下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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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
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
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
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
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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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什么原则?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作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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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划分刑事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律师回复]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审判,便于人民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粻害纲轿蕺计告袭梗陋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难以确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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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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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涉外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关于涉外诉讼的管辖原则,首先需要遵循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当案件的某项因素涉及到其他的国家的情形的时候,那么需要取得该国对于案件的司法权限。其他还有属人管辖权原则和实际控制管辖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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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定的原则是什么?
1、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2、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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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一个朋友最近遇到民事纠纷问题,打算诉讼,我很好奇想了解下国际司法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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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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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解释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涉外民事诉讼解释管辖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再者就是属人原则,同时还有专属管辖的原则,最后还有协议管辖的原则,对于不同的情况一般在确定法院时也会有所不一样,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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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管制原则和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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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种类之多,前几天我才遇到了一桩民事诉讼案件,我想咨询一下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在确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按照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以及各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管辖。例如《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根据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案件的管辖。例如,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规定了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素质及设备条件,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并适当地提高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最接近当事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二审案件),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什么是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原则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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