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被中止探望权利的人,即使中止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复,而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恢复探望权利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