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