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
2、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合同标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揽合同的标的。
3、两者劳务给付的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
4、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