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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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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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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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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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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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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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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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