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亦不能保证其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