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二胎政策的女职工,在生二胎期间能享受到的待遇与生一胎的待遇是一样的。具体享受待遇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另行发放产假工资;除非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少领生育津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单位全额支付产假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