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
(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