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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商品房的买卖,想请问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是什么,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9-13 湖北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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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
    9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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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是什么,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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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法律依据: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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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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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1、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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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诈骗罪赃款无能力退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通常而言,未能退回赃款并不意味着会减轻相应的惩罚。
然而,若罪犯拥有可供抵押的资产或名下尚有其他财务资源,便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加民事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诉,寻求民事补偿并要求强制执行返还赃款。
2.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积极退赃的表现?
其中一个重要依据是是否能够主动发现并归还私下给予或者由家属代为接收的财物。
在实际案例中,部分涉案人员为获取某种特定的利益,在无法直接给予对方财物时,可能会选择私下赠送物品或者将财物故意放置于对方的办公场所或住所内,然后悄然离开,待对方发现后再予以归还。
此外,也有些人为了避免对方拒绝接受财物或者担心对方不愿意接收,于是便以各种理由委托家属代为收取,待对方察觉后立即将财物归还。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由于涉案人员并无受贿的主观意图,因此显然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更不用说以此作为“积极退赃”来减轻处罚了。
3.另外,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涉案人员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或者没有实现承诺的事项,从而决定将收到的财物退还给对方。
对于这两种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使得受贿行为不再存在,那么就无需再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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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范本
1、首先写明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信息。2、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3、正文:写明房屋基本情况.认购期间.定金数量,付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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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挪用资金罪主体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确立与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素:
(一)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首要客体,即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对于资金运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次,犯罪的具体对象则是本单位所拥有的货币资产。
(二)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通过公职权限之便,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借予个人使用或者出借给他人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即数额较大,同时,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出借本单位的资金,而且已经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故意进行这样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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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效力 ?
1、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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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销售者不知情销售假冒产品是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认知,那么即便其已触犯此项罪行,也并不意味着其可因不知情而豁免刑事责任。
实际上,本罪的认定条件包含两项要素:
一方面须明知所售商品为伪劣商品;
另一方面则需认识到此类商品或许属于伪劣品。
因此,不能单纯地依据行为人是否知晓相关罪名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如在产品中掺入杂质、假货,以次充好或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时,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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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合同诈骗罪本质上就是一种诈骗罪。
想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定性,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首先,其所侵犯的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犯罪的活动都必然会侵犯到公私财产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在,实施者在签署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等欺骗手段,从而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这些财物的价值较大;
第三,从主体角度讲,只要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主观状态体现为直接故意,同时还包含着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意图。
以上便是我对于您提问的解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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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效力
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2、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3、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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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是否可以进行未购买社保仲裁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用工单位与其所雇佣之劳动者所引发的各项劳动纠纷事宜,均需遵循相关法规予以处理解决:
首先是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与存在进行争端裁定;
其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再者是涉及到员工的开除、解雇、辞职、离职等行为所引发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了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最后则是由于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同时,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其他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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