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个人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个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
2、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