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