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婚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再婚需提供之前的离婚证和明确小孩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并须加盖民政局公章,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归自己的,孩子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也须带齐。)
2、未婚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可以用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证)。
3、离异
本人身份证,离婚证,明确小孩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需加盖民政局公章),户口本(离婚协议中未成年子女归自己的,孩子的户口本及出生证明也要带齐)。
4、非本地户籍开具购房证明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提供一种即可)
(1)近三年内累计两年以上南京社保缴费明细(补缴无效);
(2)近三年内累计两年以上南京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补缴无效);
(3)年龄四十周岁以下并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证及学位证(国外学位证书需要教育部翻译认证);
(4)年龄四十周岁以下并取得国内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5)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起征点而未纳税月份一并累计。
5、其他情况
(1)丧偶单身: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改为丧偶。
(2)军人:提供现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并到部队开具相关证明,证明使用过的和现使用的身份证号为同一人(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标明服役地点(原件),请颁证机构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