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形:
1、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瑕疵。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受让人明知股权转让方出资瑕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前股东进行追偿,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恶意骗取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