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已履行了中介服务,并促成了合约的签订,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是由中介造成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中介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而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之后是否解除,均不影响该报酬的支付。
因中介隐瞒、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返还居间费用,并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中介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