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仍过于简单,而操作层面上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解答的需求却越来越旺盛。我们认为,在对公司清算法律规定的细化以及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处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把握公司清算的制度特点,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清算程序中的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确认、清算方案的制定以及清算分配等步骤环环相扣、依次衔接、不可任意跨越和逆转。清算程序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不得经章程和股东决议而变更,公司自行清算中若有违反清算程序的情形,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各项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清算的程序公正。
2、适度干预原则。公司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只要清算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干预应当适度,其主要途径是通过最初对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来引导清算程序,以及通过最终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来监督清算程序,具体深浅视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及公司内部状况而定。
3、效率原则。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提高清算效率、尽早处分公司资产对利益相关者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处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体现效率原则,比如:严格执行法律对强制清算的期限规定;推行异议债权的核定程序避免讼累;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清偿方案以避免程序重复;以及妥善处理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化中的衔接问题以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