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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村民主张就征地赔偿款的分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而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纷争的,案由确定为“征地赔偿款分配纷争”;如征地赔偿款的性质明确为土地赔偿款或劳力安置费,则案由分别为“土地赔偿款分配纷争”、“劳力安置费分配纷争”。,【借口:此类案件的案由统一确定为“征地赔偿款分配纷争”,既体现争议标的,又体现纷争主体是村民与村集体组织之间就征地赔偿花费的分配产生的争议。如争议的款项能够具体确定为土地赔偿款或劳力安置费,则在案由中直接冠以具体的细项。有的认为案由中应加上“乡村”二字,明确为“乡村征地赔偿款分配纷争”。我俩认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类,一类是国家所有,即城市市区的土地;一类是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包括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因此,征地的爱人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不仅限于乡村,城市郊区的土地征用也会发生类似纷争,故案由无须点明“农村”二字。】第五条村民主张就征地赔偿款的分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而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纷争的,以主张权利受侵害的村民个人为原告。【借口:征地赔偿款分配纷争案件中,村集体组织均是采取按人平均分配补偿款的做法,而非按承包户分配,因此,主张权利受侵害的应为未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