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大都是债务人直接对破产企业负债,所以,清算组直接找债务人追债,即可达到目的。
有以下情形的特殊处理:
1、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本身破产。在此情况下,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将以债权人的身份到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破产企业本身是担保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破产企业清算组可根据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情况向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返还担保人已承担的部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