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这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
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分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也就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出租。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留置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3)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