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原则;
2.明确安全生产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3.遵守“三同时”、“五同时”“三不放过”规定;
4.遵守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保健食品管理等非技术性管理规定。
5.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公建,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