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未达20%,不扣分,罚款50元至200元。
2、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罚款200元。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6分。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