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