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准备三个方面的证据,第一是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及感情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方面的证据包括对方是否有出轨、虐待自己、吸毒、刑事犯罪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证据主要是孩子出生证明及抚养孩子有利条件的证据包括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的意愿、对方是否不利于孩子成长等,第三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的证据,在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时,需要通过书面材料证实财产或者债务真实、合法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