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性质具体是什么,答案都不一定是确定的,具体的还是需要你同学的 父亲向这方面比较资深的律师询问一下,针对这一个问题,我觉得这往往没有完整的阐述(或论述),仅仅以多数人的投票结果作为鉴定结论的来源。为什么得出这种结果很少从语言逻辑、医学理论、法律逻辑上论述。这一点,不象司法鉴定那样有较为完整的结构和依据的鉴定标准。
其次,我觉得它程序上没有合法的模式:在鉴定程序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们知道,这个原则在权力行使上是个有效的、较为科学的选择模式——尽量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在科学鉴定上这种原则没有任何符合真理的依据。至少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目前都不是这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