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坚持保护军婚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二)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行为或其他的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
第一,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