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