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履行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与行政许可机关行使的许可权是相平衡的,是依法行政精神的具体表现。
2、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作为许可事项的实施者,有正当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利,也有配合行政许可机关监督检查以及对自身合法实施行政许可作必要说明的义务,对实施公益性行政许可还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履行相关的义务。
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程序往往涉及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中,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程序权。但是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其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方式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具体说明。
4、行政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宪法》关于我国行政管理结构和权属关系的规定,实际上也确定了行政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监督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地位。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下级不得逾越职权而行事,上级也不应该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