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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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许可法将监督检查的主体规定为两种:1、设定的主体。2、实施的主体。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即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

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

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

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4、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5、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

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6、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

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二、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

1、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行为。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等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2、规划监督检查的程序合法

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规划监督检查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或处理意见要依法符合法定程序。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和进行举报。

3、规划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合法

即只能采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采取的措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检查是一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行为,它可以使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有利于很好的对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便于社会体系建设,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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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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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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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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