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定做的项目。
2、定做原材料的提供。
3、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但这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定作物的品质和质量要求。
6、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7、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8、双方权利义务。
9、《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