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所牵涉的嫁妆事实上上是聘礼的性质,依照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嫁妆,这种性质的嫁妆隶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限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而本案男方给钱买下的嫁妆事实上上隶属婚前的聘礼,而非当事人认为的嫁妆。
2、嫁妆虽然为甲男给钱,由于姓名登记在乙女的名下,如果男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系其事实上给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职责“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两方的婚姻纷争诉至法院,法院很有可能会将部分财产认定为乙女婚前个人财产;
3、男方若能证明该嫁妆系其给钱买下,能够认定为聘礼。对于聘礼的性质,法律并无明确的限定,是民间的习俗,在性质上是一种赠予做法,赠予者也就是赠送聘礼的男方是为了与女方结婚的目的才按照地方习俗向女方实施了赠予做法,从法律上看聘礼不隶属夫妻共有财产。因此,甲男方给女方的聘礼,视为一种附要求的赠与做法,一旦结婚并共有生活,则该聘礼就是乙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是不需要退还男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