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形时申请解除:
1、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继续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解除;
2、继子女未成年的,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