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有个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偿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实施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