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失信名单的方法有:
第一,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
第二,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
第三,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
第四,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
第五,可向法院申请消除。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