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窗栏、晾衣架、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未保持整洁、完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照明、通信、邮政、环境卫生、交通、广告等各类设施,未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设施产权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整修、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