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态之一,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之一,公司是最主要的法人形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