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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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具有。法人做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前提就是有独立的财产。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常见的有财产而不是法人的组织有合伙、分公司等。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有吗?

在公司或企业中,需要注册法人代表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那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具有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具有?

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以上就为大家解决了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的问题、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合伙企业的特征,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徐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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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格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格式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b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br/>第一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r/>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br/>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br/>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br/>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br/>第六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br/>(一)甲合伙人姓名: ;<br/>合伙人住所: ;<br/>出资方式: , 计人民币 万元。<br/>(二)乙合伙人姓名: ;<br/>合伙人住所: ;<br/>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br/>(三)丙合伙人姓名: ;<br/>合伙人住所: ;<br/>出资方式: , 计人民币 万元。<br/>(四)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br/>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br/>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br/>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br/>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br/>(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br/>(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br/>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的百分比进行计算,(甲: %,乙: %,丙: %,)。<br/>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甲: %,乙: %,丙: %,)。<br/>(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br/>(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br/>(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br/>(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br/>(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br/>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br/>(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br/>(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br/>(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br/>第九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br/>(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br/>(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退伙人有权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权利在退伙人退出后追加出资份额。<br/>(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br/>(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br/>第六章执行。<br/>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br/>(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br/>(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br/>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br/>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br/>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br/>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br/>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br/>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br/>(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br/>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br/>(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br/>(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br/>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br/>(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br/>(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br/>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br/>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br/>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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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解散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完全已经被解散,就意味着他不再具有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当中的相关的权利,也不能够作为适格的主体,但是要明白的是在解散的过程当中,如果存在清算程序,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仍然是具有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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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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