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同时明确隐私权限制的法定情形,明确普通公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不同保护规则。
3.其次,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树立对隐私权尊重的普遍意识。
4.再次,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研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避免、减少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网络服务商应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删除侵害隐私权的网页内容及时处理。
5.最后,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正确平衡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既保护公民合理的言论自由,又保护涉及普通公众基本人格尊严的隐私权。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的情形下,对言论自由较为倾斜;而对于普通公众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时,则应更多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6.《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