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隐私权包括的范围
1.了解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情权。
该项知情权作为网络隐私权益的基础性权利,其含义是在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个人数据资料采集及运用过程中,必须立即且准确地向资料全体所有权方披露相关信息。
如网络用户有权利获知数据的获取者收集了哪些信息及其详细内容、该信息将用于何处、以及资料所有权人相关的权益等各项事宜。
2.对资料搜集的自主选择权。
这种选择的体现主要包含于对个人资料信息收集及运用的环节。
进入当前阶段后,我们发现大部分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均与用户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直接关联。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掌控权。
这是网络隐私权益的关键所在,该项权利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益持有者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访问、查看被采集及组合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有权对瑕疵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修正、增补、消除,以期达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的要求。
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体在没有得到网络用户本人的明确同意或者授权时,均不得擅自公开、运用或处理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保障请求权。《民法典》(自施行)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有哪些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护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
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
具体而言,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悉权、资料搜集的选择权、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络隐私权包括的范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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