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隐私权包括的范围
1.了解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情权。该项知情权作为网络隐私权益的基础性权利,其含义是在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个人数据资料采集及运用过程中,必须立即且准确地向资料全体所有权方披露相关信息。如网络用户有权利获知数据的获取者收集了哪些信息及其详细内容、该信息将用于何处、以及资料所有权人相关的权益等各项事宜。
2.对资料搜集的自主选择权。这种选择的体现主要包含于对个人资料信息收集及运用的环节。进入当前阶段后,我们发现大部分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均与用户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直接关联。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掌控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益的关键所在,该项权利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益持有者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访问、查看被采集及组合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有权对瑕疵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修正、增补、消除,以期达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的要求。
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体在没有得到网络用户本人的明确同意或者授权时,均不得擅自公开、运用或处理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保障请求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网络隐私权惩治法条有什么内容
涉及互联网隐私侵犯案件的,通常会采取五日以下之拘役或对被侵害人判处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进行惩罚;若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将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措施,同时还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倘若该行为因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甚至触及到了犯罪法规的话,那么当事人将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知情权,即将个人数据进行采集以及运用过程中,用户拥有全面了解自身信息被收集了哪些部分、具体用途及其可能涉及到的权益的权力;其次是自主选择权,在一系列与个人资料搜集和运用相关的决策过程中,用户具备按照自身意愿作出判断并决定的资格;接下来是掌控权,这意味着用户有权利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访问、修改甚至删除等操作,以确保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并且在未得到本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无权将其公开或者滥用;最后是安全保障请求权,这是指用户在个人信息面临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的风险时,有权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以上四项权利共同构成了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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