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本罪到底属于状态犯还是继续犯仍尚无定论,但通说认为本罪应属于继续犯。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而在拐卖过程中,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人往往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将妇女、儿童拐骗、绑架、贩卖、收买、中转、接送等,将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从一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已经受到了损害,且此种损害的情形将会随着拐卖行为的终止才最终结束。换句话说,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非法状态同时在持续。显而易见,这种情形与继续犯是不谋而合的。因此,本罪应属于继续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